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注销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30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依法有序推进社会组织注销工作,民政部制定了《社会组织注销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社会组织注销适用。

民政部办公厅

2026年9月21日


社会组织注销指引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业务。在民政部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终止或者将住所迁往中国境外的,可参照本指引办理注销;本指引实施前已迁往境外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可参照本指引的规定简化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下称社会组织)终止,一般需经历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一、社会组织注销事由

社会组织因自愿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而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愿解散。指基于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解散。解散的情形通常包括: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自行解散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等。慈善组织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具有《慈善法》“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情形的,也应当解散。

(二)被强制解散。指社会组织因被撤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证书而解散,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合并或者终止而解散。社会组织被强制解散的,无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社会组织清算流程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社会组织解散进入清算程序,除合并的情形外,社会组织的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社会组织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社会组织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成立清算组

1.自行清算。社会组织清算组成员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鼓励邀请具备审计、财会、法律专业知识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参加清算组。

2.司法清算。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主要发起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职责

社会组织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社会组织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社会组织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三)发布清算公告

社会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社会组织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公告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清算组成立日期、公告期起止日、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社会组织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社会组织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开展清算工作

社会组织清算组在清理社会组织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社会组织清算组根据职权依法开展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主张社会组织债权,清偿社会组织债务等,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报告。

(五)处置剩余财产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社会组织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六)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工作结束后,社会组织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全体清算组成员签署后报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七)申请清算审计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委派注销清算审计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委派第三方机构进行注销清算审计并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一)申请注销登记

1. 自行申请注销。社会组织自行申请注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申请书、解散决议(拟迁出境内的国际性社会组织,提供迁出境内的决议)、清算公告、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审计报告、清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的社会组织)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终止的行业协会商会,还需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的终止方案。

2. 代为申请注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除提供自行申请注销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出具的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函件。

(二)完成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自行申请注销、代为申请注销的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等,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社会组织完成注销登记后终止。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特殊情形申请指引

(一)社会组织已不符合成立条件或者无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社会组织因会员(代表)、理事丧失资格、失去联系、不予配合等原因,已不符合社会组织成立条件或者达不到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相关会议的条件,无法作出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材料:1.社会组织经履行内部适当程序(如经会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行政党组织联席会等讨论通过,或者以适当方式征得剩余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同意等)形成解散和组成清算组的决议;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的拟解散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3.公告期满后无法召开相关会议的说明;4.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对若存在骗取注销登记等行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情形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根据章程规定在决定解散和成立清算组的会议上,明确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注销登记有关文件的决议,申请注销登记。

(三)社会组织银行账户被冻结、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

社会组织因长期不活动、证书过期被商业银行冻结账户导致清算困难的、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的,如向商业银行提出账户查询、解除冻结状态,或者办理税务注销,需登记管理机关协助的,经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协助。

(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章遗失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遗失的,可以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补充材料:1.在决定解散的相关会议上明确登记证书遗失的会议纪要;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公告。

社会组织印章遗失的,可以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补充材料:1.在决定解散的相关会议上明确印章遗失的会议纪要;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印章遗失公告;3.由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等共同签字的申请材料。

(五)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登记证书、印章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社会组织应当缴回登记证书、印章,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作废。

(六)社会组织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

社会组织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全体负责人签署的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2.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进行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本社会组织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拟申请注销登记的说明,若违反事实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等(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3.公告期满后未有异议的说明;4.开户银行流水证明、相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申请注销登记的其他材料适当简化办理。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内部矛盾突出,运转严重失灵的;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未结案的;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化程序等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应当简化办理。

(七)社会组织合并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因合并解散的,可以不用清算。被合并的社会组织应当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申请注销登记时可以简化提交注销材料。社会组织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社会组织承继。

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的特别规定

(一)自愿解散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自愿解散的,应当依据本单位有效的章程(管理文件、合伙协议等)履行内部程序作出决议。

(二)清算组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的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不少于2人。

(三)负责人规则适用

本指引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

(四)剩余财产处置

根据《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管理文件、合伙协议等)的规定用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无法按照章程(管理文件、合伙协议等)的规定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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